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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国无线报警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统一全国无线报警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199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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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厅(局),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保证无线报警网的正常有序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现就统一全国无线报警频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警频率

无线报警网实行全国统一报警频率,其空间接口国家标准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和公安部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一)无线报警中心频率:

双频:361.0000MHz(基站发射)和351.0000MHz(终端发射);

单频:351.0000MHz

(二)上述频率不得作为指挥调度频率,以免占用空间信道,干扰无线报警网的正常工作。

(三)各基站至控制中心(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或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传输报警信息的通信链路应尽量使用公众有线通信网、专用有线通信网或公众无线通信网。若必须使用报警专用无线链路频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根据本地区的频率实际使用情况酌情指配。

二、组网审批

按照公安机关的管理权限,无线报警网必须与各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因此,各无线电报警网的组建和与报警服务台接口的联网由各级公安机关归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负责设台审批及电磁兼容分析。公安部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审批联网体制规范。凡组建全国或跨省的无线报警网,其联网方案须报公安部审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建无线报警网,其联网方案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办理组网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若无线报警网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无线报警网发射设备的核准

无线报警网设置使用的基站发射设备和终端发射设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按照《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进行型号核准,并标注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其他技术指标。

(一)发射功率:基站设备≤40W

终端设备≤3W

(二)发射带宽:≤16KHz

(三)频率容限:≤7ppm

(四)杂散发射功率电平限值:基站设备≤-70dB

终端设备≤2.5µW

五、为保障无线报警网的正常运行,名级无委办公室要注意保护无线报警频率,并及时查处干扰无线报警频率的案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