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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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联 系 人 |
曹旦 朱百岩 | 联系方法 |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各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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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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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国外生产厂家因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国内外单位因临时需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口手续。 (1)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使用,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进关的临时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b、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2)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使用(例如登山、比赛、旅游、技 术试验等),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进关的临时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b、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已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2.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长期进关 申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2)有合法有效的进口合同; (3)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4)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单位,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已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5)进口用于开展特定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例如进口广播电视 设备应当经广电总局审查,进口民用航空机载设备需经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批等); (6)经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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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使用(例如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a、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b、《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c、有效的设备提货单或运单; d、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 e、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2.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长期进关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申请进关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 b.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c.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 ,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d.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e.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 f.《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3.根据国家对外经贸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所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如进口用于开展特殊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3)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报表》;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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