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项目名称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受理机构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曹旦 朱百岩
联系方法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进行地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厅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收费情况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
     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受理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 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的管理规定;
    3. 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4. 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材料明细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包括申请人的资
      格证明);
    2.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3.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