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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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核发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执照 |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联 系 人 |
曹旦 朱百岩 | 联系方法 |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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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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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执照申报条件: 1)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2)拟申请的电台必须是安装设置在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设备; 3)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取得我国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4)有关的使用频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5)文书合格并齐全。 2.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申报条件暂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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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申领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执照材料明细: 1)船舶登记检验证书复印件;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报告; 4)电台执照复印件; 5)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2.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申领执照材料明细暂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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