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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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研制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 |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联 系 人 |
曹旦 朱百岩 | 联系方法 |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本级) |
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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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8号)第五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手续。(一) 研制单位必须提交研制申请表(见附件1)、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其他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无委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经省、区、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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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拟研制产品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研制项目具有可行性; 3)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所使用的频率需与相关部门使用的频率协调的,应当完成协调并经其同意; 5)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2.申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 理规定。 2)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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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2)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 2.申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生产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情 况介绍; 3)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商还需提交生产厂商指定授权代表办理型号核准的法律证明文件( 原件); 4)该型号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手册、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性能、及最近测试结果; 5)设备的清晰照片(包括整体及前后面板)、结构尺寸及标牌; 6)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 告; 7)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许可证法规取 得的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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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初审是否合格决定。对予初审合格的,应当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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