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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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联 系 人 |
曹旦 朱百岩 | 联系方法 |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
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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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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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研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研制、生产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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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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