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项目名称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受理机构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曹旦 朱百岩
联系方法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7915834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受理条件


    1.研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研制、生产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材料明细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