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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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 |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联 系 人 |
曹旦 朱百岩 | 联系方法 |
电话:0571-85315007 85315008 传真:0571-85315007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者购置设备、更换设备、台站安装调试等的时间,如果需要进行市间协调或报信息产业厅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
收费情况 |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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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 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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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 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已取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指配通知书; 6. 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7. 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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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包括申请人的 资格证明);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7.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8.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条例 13) 9.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设置使用非组网对讲机等简单无线电通信设备可不提交5)、6)、7)、8)、9)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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