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项目名称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受理机构

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夏昶祺
联系方法

电话:0571-85315007
传真:0571-85315007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收费标准见:无线电管理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受理条件


    1.研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研制、生产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材料明细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办理流程

    1.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杭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进行电磁兼容计算和分析;对拟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到设台地进行现场检查与测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办事流程图下载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流程图.gif
表格下载

国无管表1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doc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2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doc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doc
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doc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doc
国无管表17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doc
样表-国无管各类表.rar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样表).doc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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